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李國棟
陳鳳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 蘇文斌 律師被告 莊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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