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3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張峯琪 、 張清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張峯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清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