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鄔義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鄔厚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47萬
74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