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債權人 金源通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債務人 楊耀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針對應履行之債務給付遲延並立有債權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依民法第229條之規定自應以協議書所載上開利息算日起負債務給付遲延責任,而於該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依民法第233條之規定,針對遲延履行之債務並未約定利息自應以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息,而超過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請求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