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郭佳恩 即 郭蒔琳 即 郭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叁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