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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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易洋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藶錦
詹成志 陳錦祥 陳耀楨 李心儀 尤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