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第4134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慶陽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①刪除第18行至第19行關於「,於106年6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之記載,並更正為「(嗣因假釋期間再犯另案,假釋遭撤銷而入監執行殘刑,於本件不構成累犯)」、②第26行至第32行關於被告查獲之情形應補充為「嗣黃慶陽於同日21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黃慶陽即在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交付其所有分別供本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驗餘淨重共計2.40公克)、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092公克),而向警方供出本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且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乃告查獲。」,並增列「被告黃慶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下:
㈠、黃慶陽犯如附表(即本判決附表一,下同)編號一至四「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原協商內容之附表一則為本判決附表二,原協商內容之附表二則為本判決附表三,併予敘明)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㈠、被告於10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下稱第1案);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下稱第2案);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下稱第3案),嗣第1案至第3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8月確定(下稱甲案);又於103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案經接續執行後,於105年12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惟其於假釋期間因再犯毒品罪而遭判處罪刑確定,是上揭假釋嗣經撤銷後,尚有殘刑有期徒刑5月19日,被告並於109年3月18日入監執行殘刑中,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本案犯罪時間分別為108年9月11日及108年11月5日,均不構成累犯甚明,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上開4罪均構成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被告係於108年9月11日21時10分許,因行跡可疑,經員警於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而被告雖係於同日22時10分許即經警採尿送驗,然其於尚未產生驗尿結果前之同日23時17分許起製作警詢筆錄時,即自行於員警詢問時供承此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見108毒偵3463號卷第117頁)。則本案員警既係因被告形跡可疑而盤查被告,尚非有何確切根據而對被告產生施用毒品犯罪之合理可疑,更遑論業已確知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則被告既於尚未產生驗尿結果而經警查悉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前,主動向員警供出其此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接受裁判,則被告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均符合自首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
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5、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犯罪事實│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號│││├─┼──────┼────────────────────────┤│一│犯罪事實欄一│黃慶陽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之㈠施用第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級毒品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陸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點肆零公克,含外││││包裝袋陸個),均沒收銷燬之。│├─┼──────┼────────────────────────┤│二│犯罪事實欄一│黃慶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之㈠施用第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級毒品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零玖貳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三│犯罪事實欄一│黃慶陽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之㈡施用第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級毒品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點貳肆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及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四│犯罪事實欄一│黃慶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之㈡施用第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級毒品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伍捌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0│││共6包(驗餘淨重│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1980號鑑定│││共計2.40公克,含│書:│││外包裝袋6個)│1.檢品編號:000000000││││2.檢品外觀:粉末狀││││3.送驗數量:2.43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2.40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純度:40.98%││││7.純質淨重:1.00公克│├──┼────────┼─────────────────┤│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9月18日草│││非他命1包(驗餘│療鑑字第1080900154號鑑驗書:│││淨重1.4092公克,│1.檢品編號:B0000000│││含外包裝袋1個)│2.檢品外觀:透明結晶││││3.送驗數量:1.4400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4092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共2包(驗餘淨重│月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5800號鑑定書│││合計2.24公克,含│:│││外包裝袋2個)│1.檢品編號:000000000││││2.檢品外觀:粉塊狀││││3.送驗數量:2.25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2.24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純度:51.98%││││7.純質淨重:1.17公克│├──┼────────┼─────────────────┤│二│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海洛因成分之殘渣│月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5800號鑑定書│││袋1只│:││││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檢品編號:B0000000│││非他命1包(驗餘│2.檢品外觀:透明結晶│││淨重0.3581公克,│3.送驗數量:0.3613公克(淨重)│││含外包裝袋1個)│4.驗餘數量:0.3581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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