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十三萬元,依據兩造約定被告應將所欠金額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全部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貸款一次全部清償,第一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按月計付,第二年起至第二十年為止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三點九機動計息,並隨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調整;惟如經主張到期時,利率即不再調整,同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今被告貸款利息僅繳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計欠貸款本金七十一萬九千七百一十二元,依照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款約定條款第四條規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償還,爰依據消費借貸關係起訴請求。
(三)證據:提出借據、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公函、放款多階段計息登錄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資參照,查依兩造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現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未還,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乃就一定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是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七十三萬元,依據兩造約定被告應將所欠金額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全部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貸款一次全部清償,第一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按月計付,第二年起至第二十年為止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三點九機動計息,並隨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調整;惟如經主張到期時,利率即不再調整,同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今被告貸款利息僅繳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計欠貸款本金七十一萬九千七百一十二元,依照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款約定條款第四條規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償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公函、放款多階段計息登錄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應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合法送達被告之戶籍地址,此有送達回證、戶籍謄本各一紙附卷足憑。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規定,視同被告已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B書記官黃楓茹~F0~T40
┌────────────────────────────┐│附表│├─────┬───────┬──────────────┤│本金│利率│違約金│├─────┼───────┼──────────────┤│719712│三點八│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五點三二│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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