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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