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聰栢選任辯護人翁晨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12239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栢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7年1月18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訊問後,於107年4月18日繼續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7年6月17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筌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