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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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 胡永光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4,08
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1)×34×10=4,
08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2)、105至
107各年度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之正本到院。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表示有支出「扶養五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分別為5,6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每月5,600元之依據為何?其配偶支出之扶養費數額為何?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敘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配偶)無法負擔扶養費理由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5年10月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每月可領取之金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匯入款項之金融機關存摺內頁等)。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十一、關於本件應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提出足以佐證所稱其每月支出房租7,000元、膳食費7,500元、電話費3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之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聲請人表示每月薪資收入僅16,783元,請說明如何支應所稱每月房租7,000元、膳食費7,500元、電話費3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及五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分別為5,600元等生活開銷?是否另有其他收入?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四、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5年10月4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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