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徵收補償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告 周榮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3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