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188號聲請人 呂鎮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呂鎮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