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青樺 被告 黃嘉性
林彩蝦 賴琦琳 上列被告黃嘉性、林彩蝦、賴琦琳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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