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陳新利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撼動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