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和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張銘晃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明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銘晃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