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3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驗餘淨重伍點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本院裁定令入臺灣新竹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由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5.5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2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毛重為6.37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3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偵查卷第8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驗餘合計淨重5.50公克,空包裝總重0.7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於98年10月12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980052628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17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