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孟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於民國98年2月12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被告郭孟道位於臺南市○○區○○路○○號4樓住處,查獲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9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盜版命題電子書光碟片│24片│├──┼────────────────┼─────┤│2│空白光碟片│299片│├──┼────────────────┼─────┤│3│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