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木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確認債務人 吳啓楨 之姓名是否有誤(「峰」或「峯」),請遞狀確認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