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3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2月26日期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前於97年11月27日經本院諭知執行羈押3月後,於本院法警解送拘留室途中脫逃未遂,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1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廖淑華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