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侵占之遺失物之價值,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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