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明疑義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明疑義人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對本院民國98年1月21日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則指對於科刑判決之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臺抗第4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詳列上述疑義,請求本院解釋,然審酌上述聲明理由,可知聲明人所提之事由,均非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之主文有何疑義,反皆係針對該判決之理由及所認定之事實提出疑義。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疑義人對於判決主文既無任何疑義,其自不得以其他理由聲明疑義。是本件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