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謝却 代理人 蔡瑞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謝却│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06年1月20日│104,000元│577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