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六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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