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7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77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月15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7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
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威士信用
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
以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92年8月尚積欠伊消費
本金新臺幣(下同)70,235元、利息1,176元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
、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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