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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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黃緯彬
被上訴人 莊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淑華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2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