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金城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城因重傷害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3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8年7月26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22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22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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