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78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雙方資金往來頻繁、互有抵償情形,是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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