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再簡字第五號
  原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送達代收人  李智正
右原告與被告 鐘鳴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
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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