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再簡字第五號
原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送達代收人 李智正
右原告與被告 鐘鳴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
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