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八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甲警
刑字第0九一00八七七六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丙○○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金鵰王」及「永聯之星」各壹臺(含IC板各壹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