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思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79號),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