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李泳熹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告 蘇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筆土地面積1,92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2,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5,800元(900×1,924÷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4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