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羅隆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隆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7,092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彥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