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凱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上海 代理人 彭啟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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