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秋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伍萬肆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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