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陳欣 和被告 葉家瑋
李 昱霖 陳定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1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