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定一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2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穆定一於民國105年2月21日
2時許,持木棍(上有鐵釘)在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處刑書誤載為427號)之「亞太TOP工業區」大樓前,因其心情不佳,加之大樓保全人員 趙柏才 認其形跡可疑而持之對其注視,穆定一心生不滿,遂向趙柏才稱「看三小」(台語),趙柏才因心生畏懼,遂將保全室之大門鎖起,以防止穆定一進入。詎穆定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手中木棍將保全室之玻璃門打破(毀損部分,未據合法告訴,另行簽結),開啟門鎖後,持木棍毆打趙柏才,致趙柏才因而受有右前臂鈍挫傷、左鼻撕裂傷等傷害。趙柏才趁機逃出警衛室,並央求路人報警,穆定一則隨手持警衛室內放置之鐵尺,隨意毀損警衛室內玻璃。嗣警據報後前往現場,並依法對穆定一實施管束而帶至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就醫。員警 莊馥華 、 陳廷漢 於該醫院急診室依法對穆定一詢問並製做調查筆錄,詎穆定一竟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明知莊馥華、陳廷漢係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於莊馥華詢問時,拒絕回答莊馥華之提問,而就莊馥華之提問,以「幹你娘,肏」、「肏你媽」、「你娘雞巴」、「我幹你娘」、「幹你娘雞巴」、「幹你娘老雞巴」、「幹你娘」、「警察通通死」等語回應,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莊馥華及陳廷漢。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侮辱公務員罪之部分另案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此部分傷害案件,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