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鄭榮俊
郭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49,9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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