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秀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秀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秀珠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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