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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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佳典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佳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佳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羅佳典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附表:
受刑人羅佳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拾日,│拘役拾日,│拘役拾日,│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以新臺幣│,以新臺幣│,以新臺幣│金,以新臺│││壹仟元折算│壹仟元折算│壹仟元折算│幣壹仟元折│││壹日│壹日│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12月16│100年2月│100年2月│100年2月│││日│16日│17日│18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署│署│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案││字第5038號│字第12943│字第12943│字第12943││號│││、14874號│、14874號│、1487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審││字第2538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判決│100年4月│100年9月│100年9月│100年9月││││11日│14日│14日│14日│├─┼──┼─────┼─────┼─────┼─────┤││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判││字第2538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決├──┼─────┼─────┼─────┼─────┤││確定│100年5月│100年10月│100年10月│100年10月│││日期│11日│13日│13日│13日│├─┴──┼─────┼─────┴─────┴─────┤│備註│業於100年│編號2至10所示之拘役,經同一確定判│││6月29日易│決(100年度簡字第6300號)定應執│││科罰金執行│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完畢。│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拾伍日│拘役拾日,│拘役拾伍日│拘役拾日,│││,如易科罰│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以新臺幣│金,以新臺│,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壹仟元折算│幣壹仟元折│壹仟元折算│││算壹日│壹日│算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100年2月│100年2月│100年2月│││19日│21日│22日│23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署│署│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案││字第12943│字第12943│字第12943│字第12943││號││、14874號│、14874號│、14874號│、1487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審││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判決│100年9月│100年9月│100年9月│100年9月││││14日│14日│14日│14日│├─┼──┼─────┼─────┼─────┼─────┤││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判││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決├──┼─────┼─────┼─────┼─────┤││確定│100年10月│100年10月│100年10月│100年10月│││日期│13日│13日│13日│13日│├─┴──┼─────┴─────┴─────┴─────┤│備註│編號2至10所示之拘役,經同一確定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300號)定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本││宣告刑│拘役叁拾日│拘役拾日,│欄│││,如易科罰│如易科罰金│空│││金,以新臺│,以新臺幣│白│││幣壹仟元折│壹仟元折算│︶│││算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100年4月││││24日│1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100年度偵│││案││字第12943│字第12943│││號││、14874號│、1487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審││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判決│100年9月│100年9月│││││14日│14日││├─┼──┼─────┼─────┤│││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判││字第6300號│字第6300號│││決├──┼─────┼─────┤│││確定│100年10月│100年10月││││日期│13日│13日││├─┴──┼─────┴─────┤││備註│編號2至10所示之拘役,││││經同一確定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300號)定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