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10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19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20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21號104年度附民字第325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向春華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原告 王雅齡
廖峻毅 陳玉智 邱秀紋 傅 李三妹 許翠娥 林鈺珊 (原名 林玉梅 ) 官秀媚 鐘瑛范素華被告邱文榮
余秀玲江道宣 廖心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所有原告對被告 張嘉容 、 黃吳雪 、 鄭美雲 、 吳兆鴻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