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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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佛教青年會法定代理人 連惠毓 (即 釋明毓 法師)被告 王春雪 (即 釋惟靜 法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60號確認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權限是否具備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原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告之起訴,再經被告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105年6月1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6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6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