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第26號第28號105年度智簡字第27號
第28號第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林啓清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105年6月29日所為105年度智簡字第27號、第28號、第2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及卷附證據資料,可知正確之公司名稱應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是均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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