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206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伊諾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理人 黃韋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進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馬來西亞商伊諾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事項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代理人黃韋誌之合法委任狀。
三、請提出本票票號241377之原本。
四、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五、相對人郭進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