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林介丕 相對人 林阿藝 關係人 謝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阿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阿藝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阿藝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阿藝(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二姊,於71年2月間失蹤後,迄今已逾33年,前經本院准以104年度亡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賴水松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林阿藝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姊即相對人林阿藝於71年2月間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而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前由本院於104年11月19日以104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該裁定及報紙各1件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林阿藝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經證人即 兩造 之兄 林介星 到庭證稱略以:相對人嫁人之後,伊就去臺北,比較沒有聯絡,伊在臺北時相對人就失蹤了,伊曾經去相對人住的地方找過相對人,和伊爸爸去找,南投四處找都找不到相對人,已經有好幾十年了,相對人失蹤,有沒有過世伊等都不知道,相對人有個兒子,伊等也不知道等語明確。再者,相對人查無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健保及勞保紀錄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在卷可稽。又相對人係於72年12月30日失蹤,經其小叔 謝德水 於87年1月19日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案協尋,迄今未尋獲等情,亦有該警察局105年7月5日投警防字第1050030285號函暨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1件在卷可憑。綜上所述,相對人自72年12月30日失蹤迄今已逾32餘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林阿藝於72年12月30日失蹤,計至80年12月30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林阿藝於80年12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洪素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