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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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嘉萍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符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8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與其辯護人,雖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同年7月28日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等節,有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各1份附卷可稽,而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林敬超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