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F0~T40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施木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壹萬壹仟玖佰伍拾元│QG0000000│││││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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