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39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 王瑞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瑞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王瑞豐,其與所附之戶籍謄本記載甲○○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王瑞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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