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86號聲請人甲○( 郭澤涵 之繼承.上聲請人人甲○(郭澤涵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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