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061號抗告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譯名:星富企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戊○○○、乙○○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179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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